FDA對於眼用複合產品之管理政策

美國FDA於2022年三月發布關於眼用製劑之洗眼杯(eye cups)、眼藥水瓶(eye droppers)、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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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FDA於2022年三月發布關於眼用製劑之洗眼杯(eye cups)、眼藥水瓶(eye droppers)、或其他眼用給藥裝置之新規定。於此之前,US FDA把與眼用製劑包裝在一起的眼用給藥裝置一併視為藥品。而在2021年四月的一項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指出,此類眼用給藥裝置應被視為藥物主導之複合產品(drug-led combination products),受複合產品(combination products)相關cGMP規範製程並遵循上市後安全監測規範,並由CDER或CBER管轄;而21 CFR 200.50(c)的內容已被視為過時。FDA考量生技製藥公司需要時間調整以符合新規範,給予此指引頒布後12個月緩衝期。

相關規範請參考<Certain Ophthalmic Products: Policy Regarding Compliance With 21 CFR Part 4 Guidance for Industry>。

依循此判例,我們回過頭來檢視US FDA對於複合產品的規範。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,越來越多藥品(包含小分子藥物或生物製劑)與醫療器材的結合,讓醫療產品有更多的應用空間,並且解決臨床需求。但從字面上的意思可知,複合產品的法規要求,勢必有著和一般藥品或醫療器材不一樣的規範。

那麼,如何定義一個醫療產品是否為複合產品呢?美國在聯邦法規21 CFR Part 3.2(e)之中有詳細的定義:複合產品為兩種以上由不同管理方式的產品之結合,比如說小分子藥品與醫材、生物製劑與醫材、小分子藥品與生物製劑、以及小分子藥品與生物製劑與醫材。而上述產品結合的方式包含透過物理、化學或混和方式形成單一產品、透過包裝方式形成套件、與分開包裝與販售的兩個產品,但有明確標示需合併使用方能達到效用(常稱為cross-labeled複合產品)。而常見的複合產品有:胰島素注射筆、定量吸入器(metered-dose inhaler, MDI)、有抗菌塗層的導管、含藥血管支架(drug-eluting stent)等。

隨著複合產品的增加與多樣性,FDA成立了複合產品辦公室(Office of Combination Products, OCP)以協助廠商在此類產品之諮詢與管理相關議題。而複合產品該當由哪個辦公室(CBER、CDER、或是CDRH)進行審查,則需判斷其主要達成醫療目的之機制為何,即primary mode of action(PMOA)。若其PMOA來自於藥物,則應向FDA提出IND申請;若PMOA來自於醫療器材,則應提出IDE申請。如果無法自行判斷的情況,亦可向OCP諮詢以協助廠商判斷。

延伸閱讀:

  • https://www.fda.gov/combination-products
  • 21 CFR Part 3
  • 21 CFR Part 4